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西宁市城中区人大常委会23名
  西宁市城东区人大常委会23名
  西宁市城西区人大常委会23名
  西宁市城北区人大常委会23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5名
  湟中县人大常委会25名
  湟源县人大常委会21名
  平安县人大常委会21名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3名
  乐都县人大常委会23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5名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1名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1名
  海晏县人大常委会17名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1名
  祁连县人大常委会 17名
  刚察县人大常委会17名
  同仁县人大常委会19名
  尖扎县人大常委会17名
  泽库县人大常委会19名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17名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23名
  同德县人大常委会17名
  贵德县人大常委会21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