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城函〔2011〕18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发布,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等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燃气事业关系民生,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息息相关。《条例》对加强燃气管理,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各市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全力推动《条例》顺利施行。
二、精心组织,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1、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条例》第2条、第5条明确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工作管理体制和燃气范围进行了界定。我省颁布的《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5号)也明确我厅负责指导城市燃气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局)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习《条例》的组织领导,通过集中学习、专家辅导、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核心内容,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履行职责,使我省燃气管理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