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周世虹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小自来水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建议》
办理省领导批示的重点提案、省政协主席或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协安徽省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厅〔2009〕3号)的要求,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责任、程序、质量要求和时间安排。在办理重点提案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提案人意图,实行开门办提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哪些能够解决,办理到什么结果、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解决要有明确具体的答复。同时,按有关要求,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承办处室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的意见。
四、各承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收到建议、提案后,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要抓紧抓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人员在拟定答复稿的同时,应事先与建议、提案人取得联系,至少面商一次,征询建议、提案人对答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建议、提案人参与研究,直至建议、提案人对建议、提案的办理过程、办理结果都满意为止。特别是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和代表、委员说明原因,沟通情况,共商解决办法,避免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及退回重办现象发生。
五、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中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议和提案,李明厅长领衔办理,并在办理过程中将代表、委员请到厅里来,交流、共商办理工作;相关承办处室会同办公室负责做好具体协调组织工作。
六、我厅协助其他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收到办理通知后的两周内,承办处室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并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七、建议、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交办意见将指明主办和协办处室,协办处室应在1周内主动将办理意见书面告主办处室。主办处室要积极与协办处室沟通、协商,梳理好汇总意见后及时答复建议、提案人。
八、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人大代表前,须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承办人大代表建议10件以上的,可报送答复意见摘要。因此,请各承办处室务4月12日前将答复意见摘要报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