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3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市发〔2010〕2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决定在高危险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在安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高危等行业风险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服务体系,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推行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范围。
以高危行业为主,倡导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参加。
1、煤矿、非煤矿山;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单元);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单元);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4、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
5、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6、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二)保险险种。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具体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