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十五”规划,同时启动培养校级骨干教师队伍工作,并对获得省教育厅资助的骨干教师匹配等额经费,以利形成国家、省、校合理有序的教师梯队。
未启动校级骨干教师培养工作的高校,不得申报“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第八条 已获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奖励基金、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等重大项目资助者,不在“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支持之列。
第九条 “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行限额申报。各高等学校以校为单位,统一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时间及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须认真填报《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表),区分申请人申请资助学科领域,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师资管理部门汇总,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集中综合评审,提出建议资助的人员名单;厅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培养期三年,每人平均资助4万元,其中教育厅安排2万元,学校匹配2万元。并将区分不同学科,对受资助的骨干教师,资助额度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须在规定的三年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每年底前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师资管理部门汇总会报教育厅。
第十四条 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受资助骨干教师须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考核鉴定书》,并将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上,经学校师资管理部门认定盖章后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字样。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骨干教师培养实行目标管理。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对骨干教师进行考核与管理。省教育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或评估不合格者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调查核实后,省教育厅停止资助直至追回拨付的款额。
第十七条 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高校工作岗位等,致使无法连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十八条 各高校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校级骨干教师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申报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单 位
| 人数
| 序号
| 单 位
| 人数
|
1
| 郑州大学
| 25
| 17
| 安阳师范学院
| 5
|
2
| 河南大学
| 17
| 18
| 洛阳师范学院
| 5
|
3
| 河南农业大学
| 9
| 19
| 南阳师范学院
| 5
|
4
| 河南理工大学
| 10
| 20
| 商丘师范学院
| 5
|
5
| 河南师范大学
| 9
| 21
| 周口师范学院
| 5
|
6
| 河南科技大学
| 11
| 22
| 许昌学院
| 5
|
7
| 河南工业大学
| 9
| 23
| 河南城建学院
| 5
|
8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 8
| 24
| 安阳工学院
| 5
|
9
| 河南中医学院
| 7
| 25
| 黄淮学院
| 5
|
10
| 郑州轻工业学院
| 7
| 26
| 南阳理工学院
| 5
|
11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8
| 27
| 平顶山学院
| 5
|
12
| 中原工学院
| 7
| 28
| 新乡学院
| 5
|
13
| 新乡医学院
| 7
| 29
| 洛阳理工学院
| 5
|
14
| 信阳师范学院
| 7
| 30
| 河南工程学院
| 5
|
15
| 河南科技学院
| 7
| 31
| 黄河科技学院
| 2
|
16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 7
| 32
| 郑州科技学院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