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十五”规划,同时启动培养校级骨干教师队伍工作,并对获得省教育厅资助的骨干教师匹配等额经费,以利形成国家、省、校合理有序的教师梯队。
  未启动校级骨干教师培养工作的高校,不得申报“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第八条 已获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奖励基金、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等重大项目资助者,不在“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支持之列。
  第九条 “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行限额申报。各高等学校以校为单位,统一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时间及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须认真填报《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表),区分申请人申请资助学科领域,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师资管理部门汇总,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集中综合评审,提出建议资助的人员名单;厅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培养期三年,每人平均资助4万元,其中教育厅安排2万元,学校匹配2万元。并将区分不同学科,对受资助的骨干教师,资助额度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须在规定的三年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每年底前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师资管理部门汇总会报教育厅。
  第十四条 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受资助骨干教师须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考核鉴定书》,并将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上,经学校师资管理部门认定盖章后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字样。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骨干教师培养实行目标管理。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对骨干教师进行考核与管理。省教育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或评估不合格者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调查核实后,省教育厅停止资助直至追回拨付的款额。
  第十七条 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高校工作岗位等,致使无法连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十八条 各高校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校级骨干教师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申报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  位

人数

序号

单  位

人数

1

郑州大学

25

17

安阳师范学院

5

2

河南大学

17

18

洛阳师范学院

5

3

河南农业大学

9

19

南阳师范学院

5

4

河南理工大学

10

20

商丘师范学院

5

5

河南师范大学

9

21

周口师范学院

5

6

河南科技大学

11

22

许昌学院

5

7

河南工业大学

9

23

河南城建学院

5

8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8

24

安阳工学院

5

9

河南中医学院

7

25

黄淮学院

5

10

郑州轻工业学院

7

26

南阳理工学院

5

1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8

27

平顶山学院

5

12

中原工学院

7

28

新乡学院

5

13

新乡医学院

7

29

洛阳理工学院

5

14

信阳师范学院

7

30

河南工程学院

5

15

河南科技学院

7

31

黄河科技学院

2

16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7

32

郑州科技学院

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