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孕产妇管理的要求
(一)各乡(镇)卫生院要掌握辖区孕情和孕产妇管理情况。乡(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所(室)的医务人员要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育龄妇女基本情况;要根据村医(保健员)的定时报告、计生部门信息通报、叶酸补服项目的实施等途径掌握所辖区域的育龄妇女怀孕情况,通过《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管理现况,并负责完成产后访视工作。
(二)规范开展产前检查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对怀孕12周的孕妇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产前筛查和诊断的知情告之,并按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进行产检和高危评分,重点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对有高危因素的要适当增加产检次数;产检信息利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软件》进行管理,并每天上传至县妇幼保健院。
(三)建立高危孕产妇转诊报告制度,高危孕产妇实行专人专册追踪管理。基层卫生机构对有高危因素或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合并症的孕妇,要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截留,并在一周内随访结果,在转诊的同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要指定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定期追踪,并将产检信息及时反馈给孕妇的建卡机构;临床各科在前来就诊的孕妇中发现有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肾病、重度高血压、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内外科疾病的,要将孕妇的姓名、户籍、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向本院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报告,由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将有关信息上报给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县内高危孕产妇,重点是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妊娠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的危重孕产妇,每周一次追踪随访,并将管理和救助情况每周向县卫生局汇报。
医疗保健机构凡有危重孕产妇住院,首诊医师要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总值班)汇报,必要时向本院危重孕产妇救助第一责任人汇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建设。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要负责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工作,及时组织急救和会诊,对下级医疗保健机构上送的危重孕产妇不得拒收和推诿,对需要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必须派医护人员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和救助工作,在救助过程中需要配合时,各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在人员、设备、药品、血液、车辆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在危重孕产妇管理和救治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孕产妇死亡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