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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精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如下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一、制定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消防部队业务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市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县(区)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县(区)级财政保障。

  (二)收支分核,预算保障。各级消防部队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消防部队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突出重点,确保需求。各级消防部队完成消防任务必须的专用装备、设备购置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的专项支出切实予以保障。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二、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内容及标准
  消防业务费按支出性质和功能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消防业务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油料费、灭火药剂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培训费、装备维修费、修缮费、医疗费、办案费、训练费、宣传费、科研费、外事活动费和其它业务费等。市、县(区)财政要将消防部队业务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干部和战士每人每年业务费保障标准可参照省内其他地区和自身实际制定。灭火器材物资、装备损耗、补给经费保障应保证必需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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