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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每学年开学时,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三)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所提交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校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公示异议后,学校需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学校资助工作人员按学年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纸质材料整理备案,同时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录入学生电子信息。
  七、后续管理
  (一)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新学年学生不再申请认定时,学校资助工作人员要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春季学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未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高三年级学生和历届考生进行补充认定工作。
  (二)学校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作用。在推进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为基础,从中选择学生接受资助。
  (四)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核实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发放资助款情况。
  (五)学校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学生诚信教育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生资助政策的内容和申报流程,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发挥学生资助工作“助人”和“育人”双重作用。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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