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1级: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级: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
四、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要以学生就读学校为具体实施单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校长为该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认定机构
(一)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员由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年级组长组成,并指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和日常管理、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分年级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课任老师代表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注重成员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均应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应向在校学生发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学生根据家庭困难类型应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含当年领取记录)
2.农村低保家庭,需提供《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含当年领取记录)
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需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盖章认定。
4.城乡孤儿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需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盖章认定。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当年下岗待业证、伤残证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