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民政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为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政府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政府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我市公、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段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具有全日制学籍在校学生,包含当年参加我市高考的社会考生和历届考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应为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指家庭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四)城乡孤儿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困难程度
(一)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档。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1级:孤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城镇和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2级:学生为单亲家庭,经济来源困难的;父母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导致家庭劳动力不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无固定收入的。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