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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置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等文件提出“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的精神,为全面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学校资助办”)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资助办名称
  学校资助办名称为“XX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原则设在政教处,在政教处加挂“资助办”牌子。学校资助办工作职责列入学校政教处工作内容。
  学校资助办的资助业务指导单位为南宁市、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学校资助办人员组成
  学校资助办主任建议由政教处主任兼任。学校资助办下设资助专干负责校内具体学生资助工作,要求年富力强,有责任心,熟悉掌握计算机操作,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
  三、学校资助办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和宣传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建立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指导学生申请资助项目填报工作,按规定程序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做好学校资助审核工作。
  (三)负责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资助统计台账,按时完成学生资助项目款项的发放、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完成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要求
  (一)各学校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学校资助办设置工作,并填写《南宁市XX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资助工作人员信息表》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区要指导辖区内学校成立校级资助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各项学生资助工作。
  联系人:于 丹    联系电话:0771-2618970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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