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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组
  县市容局为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建设局、监察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对与主要污染物COD减排紧密相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按期完成和正常运行,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清单计划如期形成减排效益。
  (3)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装备工作组
  县经贸局为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建设局、监察局、环保局、水电局、工商局、电业公司为成员单位。
  负责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4)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工作组
  县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县环保局、司法局、发改局、经贸局、建设局、水电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公司、市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工作,检查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措施的情况。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2、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责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排查工作,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无2000年以后新增排污口,对以上区域内的排污口坚决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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