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曾小明 自治县副县长
副组长: 阳庆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粟建广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 余启平 自治县发改局副局长
韦建军 自治县经贸局副局长
蒙世庄 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
蒋天喜 自治县国土局副局长
王宪在 自治县建设局副局长
陈 虹 自治县环保局副局长
黄有旺 自治县环保局副局长
廖克业 自治县监察局副局长
韦贤惠 自治县司法局副局长
黄仁炳 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
梁钦岳 自治县水电局副局长
于立民 自治县工商局副局长
梁 轩 自治县安监局副局长
蒋利妮 自治县电业公司副总经理
姚文申 自治县市容局副局长
杨凤娟 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粟建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虹同志兼任。
(二)经费安排
为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县人民政府在年度环境执法监察经费中安排2万元作此项工作经费。
(三)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推进整治
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解决相关工作问题。
1、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组,确保部门有序联动
发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的作用,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专项行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成立以下若干个工作组。
(1)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巩固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组
县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水电局、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电业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和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矿山、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巩固和推进污染减排。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问题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