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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企业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治理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对于可以处置的危险废物,应该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目前无法进行有效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做好废物的贮存。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要求建设和正常运行。加强对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各乡镇组织制定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定管理保护办法,取缔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或养殖。
  2、加强冶炼行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限期治理并处于罚款。
  3、严格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期限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
  1、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2、由发改局、环保局、监察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后督察组,对2007年以来挂牌督办尚未摘牌或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案件进行专项督察和停产整治,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关停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已摘牌案件实施后督察,巩固挂牌督办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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