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的通知
(建标函〔2011〕27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办)、招标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全省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即招标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检查依据
1.《安徽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专项工作方案》(皖治工发〔2010〕1号);
2.《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29号);
3.《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26号)。
三、检查内容
(一)设立审批情况
1.设立审批是否符合皖政办〔2002〕29号文件规定;
2.是否依法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交易服务资格,或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3.是否在有形建筑市场资源整合、名称变更后,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完善功能情况
1.是否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包括场所面积,开标厅和评标室的个数、容量及监控设施等;
2.是否不断完善各项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程序规范的服务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业务,以及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