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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督促企业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区、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订奖励措施。

  (三)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各级安委会通报,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

  (一)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兑现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对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兑现考核奖惩;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或单位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企业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授予企业“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称号。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方面的财政资金补足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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