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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工作需要,选择性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由各级政府、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加1分。

  (二)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加5%加3分。

  (三)县(区)政府、管委会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或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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