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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南宁市城区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三)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小学办学的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小学要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需要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安排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家长持以下报名材料到暂住地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②父母双方在我市的暂住证(有效期一年),父母双方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市区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居住租赁证明);③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或转学)证明;④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辖区内学校生源情况,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2.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3.在我市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学校内其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有正式学籍,同样参与各种活动和评优评先,完成学业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四)公办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各小学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等规定,保证本辖区适龄儿童依法入学,使每一位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都能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主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系,动员适龄儿童报名入学。如果发现有年满6周岁儿童未到学校报名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督促其父母带孩子到学校报名入学。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市城区小学生入学地段由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协调下划定,所有学校的招生必须服从城区、开发区教育局的地段划分和生源调剂。
  (四)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所辖学校的办学规模、生源等情况,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各学校的招生计划,统筹安排辖区内的新生。
  (五)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日程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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