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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南宁市城区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南宁市城区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我市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根据《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暂行办法》(南府办〔2003〕8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23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2011年我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
  (一)父母及儿童本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中的规定取得《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人员子女。
  (三)父母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父母及本人户籍在南宁市城区范围以外,但随父母在城区内暂住且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入学规定和办法
  (一)适龄儿童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
  1.适龄儿童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入学。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事业单位办有子弟学校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事业单位子弟学校招收入学。如果家庭住址距单位办的学校三站公共汽车以上(不含三站)路程而要求到居住地服务学校就近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并持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报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可到家庭住址所属地段的小学就读。
  3.除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特教学校、辅读班就读外,其他残疾儿童都要随班就读。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规定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子女,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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