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主体。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组织实施。
县直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服务业统计报表的数据填写、审核、上报等工作。
由自治县统计局负责服务业统计资料采集、审核和汇总上报、公布、管理本县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三、切实抓好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明确统计内容范围、调查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调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样框,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有计划地进行基层调查人员业务培训,为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基础。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
上,制定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真实反映我县服务业各行业经营状况,坚决杜绝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配置统计岗位,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和经营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和拒报。如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相应的专业统计人员和工作经费。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整合内部统计力量,指定专业人员抓好具体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乡(镇)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资料采集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需要,结合财力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业专项统计经费保障。
五、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面广,是一项重大的县情县力调查。各乡(镇)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正常开展。
为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我县拟成立由一名副县长担任组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要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审核、汇总、评估、上报、公布、管理本县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本县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各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