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石国税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国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市局依据冀国税发[2010]39号文对本级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清理,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发布如下:
1.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国税发[2006]93号)
2.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石国税发[2004]198号)
3.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石国税法发[2000]1号)
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的通知》(石国税一字[1994]第19号)
5.《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石国税一发[1998]8号)
6.《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石国税税发[2000]12号)
7.《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国税发[2001]215号)
8.《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石国税函[2002]149号)
9.《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国税函[2006]58号)
10.《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国税函〔2008〕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