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遵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长:王晓光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遵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六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者使用燃油清净剂以及其他防治措施,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拆除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