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建城函〔2011〕43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巢湖市市容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专项督查,我省受检市是合肥(含肥西县)、淮南二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办城〔2011〕23号)予以转发,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通报中指出的问题相对照,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切实抓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发展,加大了对能源的需求。各市要充分认识城市照明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市照明节能减排目标,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城市照明节能考核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编制和完善照明专项规划,指导城市照明科学发展
各市要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已经编制完成专项规划的城市,要完善节能方面的内容,对超出节能标准的部分及时加以修订;还没有编制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本市的照明专项规划,以规划指导城市照明科学发展。
三、加强监管,全面提升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水平
1、各市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120号)的文件精神,从源头抓起,对城市照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在工程项目实施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灯型灯具,淘汰高耗低效产品,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要严格执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按规定对项目设计方案组织专业论证并确保顺利实施;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组织验收后方可交付管理部门运营使用,避免出现超标、二次改造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