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建办函〔2011〕43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办〔2008〕3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2011〕5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单位不作为考评对象,但纳入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通报范围。
二、厅机关政务信息工作评分标准
(一)政务信息报送评分。厅机关业务处室(局)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10条,综合处室、厅直各单位不得少于5条。完成报送任务每月计基本分20分,超额报送的1条计3分;未完成报送任务的不计基本分,报送1条计2分。
(二)政务信息采用评分。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政务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1、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刊物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条计10分;单独专报类信息1篇计20分;多个刊物同时刊用的,可重复计分。
2、在中办、国办主办的各种信息刊物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条计20分;单独专报类信息1篇计40分;多个刊物同时刊用的,可重复计分。
3、领导批示信息每条加15-40分,其中中央领导批示加40分,省领导批示加20分;同一条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可重复计分。批示信息由多个部门信息综合的,每个部门各计15分。
4、约稿类信息无论采用与否都予以计分, 1篇计10分。
5、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每条次扣减20分。
三、调整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工作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