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擅自办园的非法幼儿园,要依法予以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3、落实安防措施。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把师生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园舍、活动器械安全的检查,加强对幼儿接送车辆的管理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严禁使用非法、非客运车辆接送幼儿,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发生。
4、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由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举办单位或个人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作变动。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六)优化师资队伍,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通过有计划地公开招聘全日制幼儿师范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备相应资格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与师范等高等院校制定自主定向培养计划,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进行幼儿师资专业培训,在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相关专业等多种渠道,广泛吸收符合资格的师资力量。
2、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今后要求幼儿园的教师都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严禁聘用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幼儿教师。
3、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实施幼儿园园长、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工程,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队伍专业培训体系,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分期分批对幼儿园园长进行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园长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实施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以各县(市、区)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实施园本培训。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