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措施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依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扶持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政策,加大县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力求做到逐年有所增长。镇政府要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每个镇要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指导村办幼儿园。
2、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筹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要落实市、县区、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做到专人负责,分工到位,定期检查,限期完成,共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3、抓好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考核评估。发展学前教育,主要责任在县(市、区)级政府,从2011年起,市委、市政府将严格按照《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粤办发〔2007〕9 号)的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学前三年入园率、办好镇中心幼儿园、逐年增加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等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基础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列入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政绩挂钩。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学前教育顺利实施
1、积极争取省的资金支持,确保省专项资金全额专款专用。
2、各县(市、区)本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发展所需的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要采取倾斜政策,确保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投入。
3、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
4、涉及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收费,按市政府《关于对学校建设项目实行规费减免的通知》(阳府〔2002〕70号)和《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土地出让金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费征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08〕79号)执行。
(三)加大奖励力度,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