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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5)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7)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建立市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则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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