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创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
1.自觉接受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立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各种监督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2.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3.严格落实行政问责。根据《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