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政府“阳光工程”,全面建立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公布机制,规范审批行为。推进审批运行程序化、标准化,深化跨部门并联审批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完善政府工作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必经程序,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能作出决策。重大决策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2.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制定化解风险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3.加强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机关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制度供给能力。
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否则不得发布施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2.加强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3.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颁布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政府备案的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要备案审查,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