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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4.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城镇配套小区幼儿园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权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非营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园。
  5.改革现行办园体制,加快学前班过渡为幼儿园的步伐。已实施6周岁入学的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取消学前班,改办幼儿园;仍实施7周岁入学的地区,要做好规划,利用2-3年时间过渡到6周岁入学;至2012年,县城镇和乡镇(街道)所在地取消学前班;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的农村可改学前班为混龄幼儿班,因地制宜,实施学前教育。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健全管理机构。各地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员。乡镇(街道)要设有专职或兼职幼教专干或辅导员。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村办幼儿园进行指导和培训,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
  2.严格准入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举办幼儿园(班)的审批工作,并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审核、登记、检查和清理。严格实行办园资格公开制度。对不符合办园条件且整改无效的,以及擅自办园、擅自招生,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托幼园所,要依法取缔,规范办学秩序。至2013年底,基本消灭无证办园。
  3.加强安全管理。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各幼儿园制定好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幼儿安全演练活动,杜绝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到2013年,全市100%的幼儿园取得消防合格证或复查意见书。
  4.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四)加强培训,提高学前教育师资素质。
  1.实行持证上岗。严格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并按“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等国家有关规定,各县区要严格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受聘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中小学富余教师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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