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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十三)海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二十五)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已核销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二十六)电力监管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电力企业资质情况、电力生产情况、用电大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
  (二十七)残联: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二十八)统计部门:每月终后13日内提供各类经济指标信息;每季度终后20日内提供季度各类经济指标信息。
  (二十九)房屋征收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涉税信息要逐步以电子化方式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实时交换和共享。
  第八条 在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信息。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共享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签订《涉税信息交换备忘录》,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时间、方式和职责。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设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及信息交换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提供、回馈的涉税信息和接收、分发其它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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