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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不受理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等处理:

  (一)建设项目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

  (二)未于开工建设前委托开展环境监理的;

  (三)未按环境监理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备案等处理:

  (一)环境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二)伪造、涂改或倒卖、出借备案文件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环境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重大问题报告职责的;

  (六)环境监理报告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弄虚作假的;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验收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确因环境监理责任而发生较大环境问题的;

  (八)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环境监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从事环境监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批评,严重的取消环境监理上岗资格: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环境监理单位任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职责的;

  (三)参与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经审查有虚假内容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五年不得再次提出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申请。

  被取消环境监理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上岗培训,不得在本省从事环境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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