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备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装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五)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环境监理上岗培训合格证、聘用合同和社保基金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八)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长期从事环境监理业务的技术咨询机构应提交已完成管理项目业绩证明30个以上);

  (九)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以上(二)(四)(五)项内容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备案的甲级资质评价机构可承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乙级资质评价机构可承担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环境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三)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环境监理单位任职;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项目指定环境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理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环境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限期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