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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第六条 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技术文件,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机构,负责监理方案的实施。环境监理合同业务完成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

  第七条 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不相符合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对国家和省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能全面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我省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资质,或在省内长期从事环境监理工作,有比较丰富的监理经验,且业绩优秀的技术咨询机构;

  (三)应有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10名以上通过环境保护部或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理上岗培训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应有4名以上注册环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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