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后运行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后运行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工程建后运行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建立长效管护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农〔2011〕89号)文件精神,结合宽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护运行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久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指导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完善各项管护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三、运行机制体制
(一)成立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局、农经局、国土局、移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工程建后管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与受益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管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以单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受益范围,实行以用水户合作组织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未成立用水户合作组织的,跨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跨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村村委会负责管理;组内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村民组负责管理。
(三)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指小型灌排工程、灌区渠道改造工程、节水灌溉工程)须在工程建设之前,明确工程产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