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明显不协调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1年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完成,具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3月下旬至4月15日)。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二)分头清理(4月16日至5月15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含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其中,由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负责清理的部门经梳理分别对文件应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并于5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市法制局汇总。
(三)汇总审查(5月16日至6月10日)。市法制局汇总审查各起草单位报送的市政府(含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意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6月上旬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社会公布(6月10日至6月底)。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为方便联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将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4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