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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
  28号)精神,参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10〕7号)做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市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和责任,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组织清理。因机构调整原制定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任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清理工作重点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主要包括: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
  3、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决策不相适应或过期失效;
  4、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主要包括:
  1、上位法已作修改,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
  2、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3、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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