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修订)

  第十三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审议、监督规划事项的知情权;
  (二)对审议(评议)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规委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四)辞去委员资格的申请权和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五)对规委会工作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四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委会章程、制度,执行规委会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委托的审议(评议)任务;
  (三)支持规委会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应参会委员的2/3。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报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专家评议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专家结合评议事项需要在专家库中确定。会议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由专家推选的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邀请与评议项目有关的职能部门派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规委会办公室)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基本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程序
  1、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城乡规划的事项按照各自职能提出明确意见;协调规划编制,初审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必要时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规划方案公示,征询市民意见、建议;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依据城乡规划及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3、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全体会和常务会审议议题初步意见,连同审议事项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送主任、副主任。全体会和常务会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确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