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保市政〔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
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 市规委会是在保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不担负城乡规划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其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统筹兼顾,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运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务实、高效的议事规则,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规定》,负责审议决策城乡规划重大事项;
(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为提高审议效能和审议质量,市规委会实行规委会全体会议和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主管规划建设的副秘书长担任。
根据需要市规委会邀请有关区、县(市)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