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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落实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监察、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颁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的要求及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监察、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协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业务科长(股长)为协办单位直接责任人。
  五、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把握好政策,大胆创新,为确保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尤其要充分落实好下面各项优惠政策:
  1. 住房保障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又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
  2.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历史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
  3.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可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公寓。
  4.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
  5.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尤其要作为公租房建设的主战场,可在工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建设公租房出租给园区职工,但用地性质不变。
  6.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道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把保障性住房各项费用降到最低标准。
  7. 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一般可按10%左右的比例来配建。
  六、加强监管
  1. 加强部门协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指导各地落实好已有的政策措施,合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 严格套型面积。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50平方米左右为主,适当提高容积率,容积率可控制在6左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也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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