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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滚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同一企业或者经营者不得征收不同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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