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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宁价检函[2011]38号)


  为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我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宁价检发[2011]19号)得到有效执行,现将国家发改委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函告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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