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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政字〔2011〕4号)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办字〔2010〕111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邢台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制定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要成立起草小组,做到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工作经费和完成时限“四落实”,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时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应于2011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
  严格控制计划外文件数量。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外,计划外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市政府法制办直接退回。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起草部门应说明理由,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遵守法定权限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邢台市规范性制定办法》规定的原则要求起草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凡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的,起草部门必须经研究论证,不得违背上位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创设许可、收费、罚款项目。凡内容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必须有规章以上依据。内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方式的,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增设程序、条件及延长许可时间。
  三、履行法定程序
  起草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调查论证、协调意见工作。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草案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借助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召开风险评估会进行风险评估。起草过程中开展调研、论证、协调等活动时,起草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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