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管委会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政字〔2011〕8号)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开发区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冠名发票审批等48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由市级有关部门下放至开发区相关部门实施。
二、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27项行政审批事项,因其属市政府有关部门内设机构实施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委托给驻开发区相关机构实施。
三、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等12项行政审批事项,因开发区尚未设置相关部门承接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暂由市有关部门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下放到开发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