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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政字〔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邢台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政府设立邢台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振兴的引导效应和实效性,现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专项资金规模
  从2011年起,建立预算内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安排5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不计入当年安排计划)。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一城五星”范围内战略性支撑项目建设、传统支柱企业技改项目建设;支持全市的品牌建设。
  三、支持方式
  (一)创新技术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分别按研发设备投资额的40%、25%补助。同一项目在认定为省级以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的,予以补助差价,不重复实施补助。
  (二)战略性支撑项目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煤化工及其他高新技术项目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内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度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按设备投资额贴息补助一年。
  (三)品牌建设(全市范围内)。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
  四、管理决策机制
  为了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市政府成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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