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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按产业归属异地选择相应聚集区落户的企业或招商项目,优先给予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优惠,并坚持指标统计、重点项目管理、考核等归属地不变。对不进聚集区和聚集区内不符合聚集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立项,不予申列省、市重点项目,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供水等要素供应。

  (五)土地政策。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迁并和新民居建设,置换出的土地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清理盘活废弃厂区等闲置土地,置换出的土地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

  对聚集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对区内现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进行项目用地调剂,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对闲置一年的土地,按规定收缴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六)财税政策。

  1.设立邢台市支持工业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起,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安排支持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聚集区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知名品牌产品扩张项目和省及以上下达的省级聚集区项目支持资金的配套。

  2.税费优惠政策。聚集区内新增企业上缴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收取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的全部,专项用于支持聚集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暂定至2013年。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鼓励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对跨县(市、区)入驻聚集区的招商引资新建企业或项目,可由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分享税种、分成比例和期限,灵活采取收入分配方式进行结算划转。

  (七)创新能力建设。对聚集区内新建的省级以上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环评管理。全市区域内节能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80%以上支持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九)鼓励招大引强。对引进的世界500强或能够立市立县、带动一个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在财税、规费、土地、资金等政策和要素保障上,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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