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土地利用政策。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成交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额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土地出让金留在区内使用,用于度假区基础设施和重点度假项目建设。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安排下达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予以单列,优先保障供应。
旅游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后,视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可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对“三年上水平”中城镇改造空留土地优先发展都市旅游,增强城镇游憩功能。
(四)做大做强旅游企业。培育打造龙头旅游企业,到2015年重点培育10家经营规模上亿元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重点培育10家销售收入上5000万元的旅游接待企业,重点培育10家销售收入上1000万元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
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享受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旅游企业征收营业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按此计征基数收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开展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市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部门要给予支持,并会同旅游部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旅游景区按门票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农业观光示范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待支持。
(五)实行旅游业税费优惠措施。支持旅游大企业低成本扩张,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免交。允许新建旅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分批两年内全部到位,但首次出资应达到法律法规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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