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入住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
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房〔2007〕2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移交、租赁、进住等环节以及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第三条 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坚持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和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移交与配租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