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秦政〔201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鼓励和规范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精神及《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自有闲置土地是指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已经依法取得的、具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且该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后,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院校的教育发展需要。
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兴建多层厂房、大中专院校通过提高教育设施集约度等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方式,在总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腾出部分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城乡规划、环保、消防和安全等规范要求,且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维持原规划用地性质、土地供应方式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三、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所建公共租赁住房一般应为集体宿舍、职工公寓或人才公寓等形式。原土地权属人对其拥有整体产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分户产权。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五、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由建设单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等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自建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政务服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设置“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