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有关规定,以下费用应从行政列支:
1.机关工会办公用房,举办文艺、体育、教育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等费用。
2.机关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培训的工资及差旅费。
3.局行政方面委托机关工会布置的节庆及其他重大活动所需的活动费。
4.机关工会组织先进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5.机关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工会经费支出按照事前审批原则,由工会经办人员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机关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报账按照局机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党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中组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上级党组织返还我局的党费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党费的使用由局机关党委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局财务科代办。
第十三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的使用按照事前审批原则,由经办部门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机关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报账按照局机关审批程序办理。
局财务科按季将党费收支情况向局机关党委书记进行反馈。
第六章 审批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法律、法规以及本局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审批关,杜绝违反财务制度、铺张浪费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管理和控制。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办手续;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财务支出不予办理。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财务支出不予制止,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